GLP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直译为良好实验室规范或标准实验室规范。
GLP是就实验室实验研究从计划、实验、监督、记录到实验报告等一系列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涉及到实验室工作的可影响到结果和实验结果解释的所有方 面。它主要是针对医药、农药、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兽药等进行的安全性评价实验而制定的规范。制定GLP的主要目的是严格控制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各个 环节,即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降低实验误差,确保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GLP始于20世纪70年代。新西兰是第一个建立实验室登记法的国家。1976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仅限于药品的GLP规范草案。 1980年由美国联邦环保局(EPA)在《联邦杀虫、杀菌、杀鼠剂法》中发布了有关农药的GLP标准。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先后发布了本国的GLP法 规。欧共体在1975年5月公布了关于药品药理毒理、临床及临床标准草案法规,在1986年提出GLP草案,1988年又发布GLP检查法令。欧共体 GLP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GLP原则一致。
我国首先从医药行业开始GLP认定活动。1993年12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委也 先后制定了本行业的GLP标准。我国农药行业GLP工作始于2002年。2002-2003年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沈阳化工研究院共同承担了“十五”国家重 大科技攻关项目“新农药创制研究及产业化关键技术开发”中的子项目——“农药安全评价GLP/SOP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通过项目的实施,制定了《农药毒 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目前,我国已被OECD接受为正式观察员。
在人用,兽用药品及农药领域中
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第一次对全国药品临床 前安全评价实验室进行了试点检查,包括国家药物安全评价监测中心(NCSED)在内的4家实验室通过了SFDA的认可,至2009年1月全国已经有超过 30家单位获得了药品临床前安全评价GLP实验室的资格。
在化学品领域中:
国家认监委30日发布消息称,认监委近日正式批准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通过良好实验室规范(英文简称GLP)评价,该实验室成为认监委批准的首家化学品安全评价GLP实验室,标志着国家认监委GLP监控体系取得重大进展。
根据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REACH法规的相关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GLP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数据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我国化学品对欧贸易量逐年递增,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的化学品贸易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国内还没有获得有关国际组织认可的GLP实验室,相关的产品安全性评价工作只能依靠国外的GLP实验室,检测费用高昂,企业为此付出较高的成本。
为服务于我国的出口贸易,使我国产品在国内即可获得GLP实验室的检测服务,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我国的GLP实验室监控体系,国家认监委从2008年3月开始组织开展GLP实验室评价试点工作。
经认监委组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进行技术评审,正式批准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可以在化学品理化性质、毒性测试等领域按照GLP规范开展工作。这 也是推动我国加入经合组织良好实验室规范(OECD/GLP)数据互认协议的重要步骤,对实现我国GLP实验室检测数据获得OECD等国际组织的承认具有 重要意义。
国家认监会对开展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评价试点工作的指导
一、 工作目的
根据欧盟REACH法规的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GLP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数据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在欧洲市场销 售。我国化学品对欧贸易量巨大,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的化学品贸易有很大的影响,目前国内还没有获得有关国际组织认可的GLP实验室,相关的产品安 全性评价工作只能依靠国外的GLP实验室,企业承担较高的成本。
为服务于我国的出口贸易,使我国的产品在国内就能获得GLP实验室的检测服 务,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我国统一的GLP实验室评价体系,组织开展GLP实验室评价试点工作十分紧迫。同时,GLP实验室评价试点工作也是推动我国加入 OECD/GLP数据互认协议的重要步骤,对实现我国GLP实验室检测数据获得OECD等国际组织的承认具有重要意义。
二、 管理体制
国家认监委总体负责和综合协调我国的GLP实验室评价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部门承担GLP实验室的技术评价工作。
三、 评价原则
GLP实验室的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四、 评价对象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或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化学品安全评价实验室,应当经过GLP实验室评价。
其他从事安全性评价的实验室,鼓励开展GLP实验室评价。
五、 评价依据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际有关准则,组织起草GLP实验室规范及评价程序并颁布实施。GLP实验室规范及评价程序另行公布。
六、 申请条件
申请GLP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评价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验室具有与其从事安全评价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实验室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安全评价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符合GLP实验室的相关建设规范。
(4)实验室应当具备正确进行安全评价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生物培育场所、隔离手段等。
(5)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颁布的GLP实验室规范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安全评价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有效实施。
七、 评价程序
(1)实验室向国家认监委提出GLP实验室评价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六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
(2)认监委根据行政审批程序审查申请人的材料并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3)符合受理条件的,认监委组织开展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评价;
(4)评价合格的,认监委颁发GLP实验室评价合格证书并将评价结果对社会进行公布。
八、 其他事项
(1)GLP实验室评价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2)获得GLP实验室评价合格证书的实验室应同时遵循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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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 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OECD的工作领域很广,其中包括经合组织化学危害分类系统。经合组织化学危 害分类系统又包含化学品安全、化学品分类与标识、化学品风险管理与评价、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即GLP)和化学品测试指导等内容。